《法律适用》2025年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第8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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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行权期限约定不明的股权回购条款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有助于提振耐心资本的投资信心,构建多赢共享的公司利益共同体。多数意见认为,股权回购请求权(回售权)系债权请求权,受制于诉讼时效。少数意见认为,回售权系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个别意见认为,回售权是选择权与请求权的复合型权利。为培育耐心资本、弘扬企业家精神,行权期限约定不明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应被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债权请求权。回售权不受制于除斥期间,仅受制于诉讼时效。在对赌条款未约定行权期限时,并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除斥期间。对罹于诉讼时效的回售权,对赌义务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利保护强度与保护期限成反比,应当尊重意定形成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设计将股权回购权塑造为形成权,并相应锁定除斥期间。经典再审案例展示了保护耐心资本的必要性,证成了回售权的请求权属性,印证了回售权与诉讼时效之间的良性互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保护投资人的股权回购诉请,但在股权回购款严重畸高时,例外予以酌减。
内容提要:我国已经允许公司直接履行对赌义务,但关于公司如何履行对赌义务仍有较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对此,应当以促进融资、保护投资者为指引。新《公司法》第89条第1款仅规定了个别股东可以直接请求回购股权的情形,不影响股东另行请求启动减资程序实施回购的权利。控股股东反悔不推动减资的行为,亦可适用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新增的股东滥权回购条款。判断回购权属性时,应思考回购义务人履行行为的作用,思考何等权利定位有利于灵活应对现实,实现投融资初衷。为了保护耐心资本,无论双方有无约定提出请求回购的期限,均应允许对赌权利人长期不提出回购请求并保留此请求权,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起算。在其提起回购请求并届期未获履行后,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在执行现金补偿义务时先判断公司利润是否充足的标准可能较为复杂,对此做出初步的定性判断即可。在公司通过利润类别股来实现对赌安排时,司法审查可以更加宽松。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义务不应同时被满足,后者可为前者吸收。由于新公司法明确限制了定向减资和定向利润分配,故对赌权利人为就此获得司法支持,应当预先做出相应法律安排,包括探索和所有股东就此缔结约定。对赌权利人依据合同获得的特别的、超越于普通股东的权利应当被尊重。
内容提要:对赌协议纠纷是商事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需作体系化分析。一是关于回购权性质,其产生基础、权利内容、行使方式等均契合请求权的核心特征,应为请求权。二是关于行权期限,因回购权的请求权属性,其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效起算点则根据约定以及回购条件成就等事实认定。三是关于回购条款效力,应坚持原则有效的立场,并注意审查例外无效情形。四是关于目标公司回购履行程序,需严格遵循新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减资程序前置要求,并探讨履行不能情形下的违约责任。五是关于回购义务担保条款的效力与责任,主合同有效则从合同亦应有效,回购义务履行不能并不阻却担保责任。六是关于双控人承诺落实第三方回购的协议效力,应基于具体约定认定仅负行为义务还是有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七是关于涉对赌回购案件中诉讼和仲裁在减资程序前置问题上的不同态度,讨论在司法审查和执行程序中引发的争议情形。
内容提要:公开数据具有值得刑法保护的数据安全法益。公开数据不同于开放的数据,也不同于公共数据。数据安全的“保密性”并非仅指向物理隔绝或技术加密的绝对秘密状态,而是强调数据控制者对数据使用权限的自主设定与动态管理。数据保护措施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避开或突破数据保护措施的行为,属于计算机犯罪中的“侵入”行为。Robots协议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如果数据权利人设置的保护措施未能生效,应推定数据处于开放授权状态,获取行为不应被视为“侵入”行为。行为人突破权利人所设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后非法获取公开数据的行为通常超出了授权范围,属于“超越授权”的情形。公开数据的刑法保护问题应遵循“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并重”的理性立场,既要确保数据能够被合理利用,又要兼顾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内容提要: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自身和身处其中的中小投资者需要施加切实的保护。在行政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民事司法保护值得重视。在投资端保护需要进一步落地落实、融资端风险防范需进一步强化、中介端权利义务边界有待厘清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司法实践在新证券法的加持下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投资端,通过取消虚假陈述赔偿前置程序,落实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实现证券领域的民事责任优先,拓展投资者保护的救济措施,使得投资端的权利保护得到加强。在融资端,通过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追“首恶”,对中小融资者进行差异化的保护,推动投资损失计算的科学化,对风险进行合理控制。在中介端,通过精细化区分过错和因果关系,探索实践部分连带责任,推动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实质化,有限豁免通道方义务,实现精准追责。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第83条突破性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及股东人数不设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进一步不设监事,这一变化既回应了理论界对监事会存废的争议,也为公司治理提供了灵活性,但同时引发了监督机制缺位的适用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明确解释,以完善的配套制度来保障该规定的有效运行。需要明确基于第83条界定两个核心适用前提“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并对“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解释路径进行分析。通过对两个前提的把握,以期进一步明确法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此外,基于新《公司法》第83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虽然可以不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无人承担监督职能。因此,虽然可以不设立监督机构,但必须明确监督职能的承担机构。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并进一步探索在不设监事会模式下,如何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及如何处理相关机构的职能延续,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第83条平衡公司自治与监督效能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