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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实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罗长德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Private e Equity (简称 “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 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 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 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 PE 基 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 PE 投资如 Mezzanine 投资亦采取债权 型投资方式,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 ,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 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 Pre-IPO 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 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 (Venture Capital) 、发展资本( development capital )、并购基 金( buyout/buyin fund )、夹层资本( Mezzanine Capital )、重振资本( turnaround ), Pre-IPO 资本 (如bridge finance ),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 (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即 PIPE )、不良债权 distressed debt 和不动产投资( real estate )等等 (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 。狭义的 PE 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 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而 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 PE 多指后者,以与 VC 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尽管两者的共同点是均在特定阶 段持有企业股权, 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 更关注企业的成 长性,投资后一般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上市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 出,实现资本增值, 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衍生工具投 资等资本运作, 它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交易机会, 而不是长期投资。 对冲基金属于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的典型代表。 PE 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在资金募集上 , 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 , 它的销售和 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 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 绝少涉及债权投资。 PE 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 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反映在投资工具上, 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 以及可转 债的工具形式。 3.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 购义务。 4.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这一点与 VC 有明显区 别。 5.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 3 至 5 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 保险公司等。 8. PE 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 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 IPO 、售出( TRADE SALE ) 、兼并收购( MA )、标的公 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比较 目前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大体上有四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即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 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 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 理基金资产。 目前我国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鼓励政策都是按公司制设立的, 对于信托、 合伙 制来说, 优惠政策很难操作。 但更多的从事实务操作的人认为, 公司制私募基金并不适合中 国,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私募基金在操作的过程存在很多不尽人意之处。首 先, 《公司法》规定在投资公司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少于注册资金的 20% ,其余的必须在 5 年内募足,并且在 5 年内何时募足必须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 来说, 在没合适的项目时募集来的资金就成了闲置资金。 此外, 公司制私募基金存在着双重 税赋问题, 尽管可以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下获得一定式的税收优惠,但 没有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直接而有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 不利于建立激 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激励制度。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 2007 年 1 月 23 日,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 理办法》 (简称《办法》),对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以规范。根据《办法》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 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 司推介信托计划时, 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根据这一《办法》成立的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 信托制私募基金。 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资质的信托公司专营。 同时,信托公司一 般不负责基金管理,而是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提成。 信托制私募基金的优点在于, 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 受到比较严格监管的金融产品, 投资 者保护程度则相对较高。 但其不足之处首先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资者行使投资者权利, 从 而徒增了一层法律关系与一个中介费用; 其次是信托产品一次性募集, 会出现暂时的资金闲 置。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 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为投资者 提供委托理财服务。 契约制私募基金的优点是操作上一事一议, 具有节税效果。 但弊端是契 约关系不够稳定, 容易滋生法律纠纷, 司法实践中对保底条款认识不一, 可能会被认为是扰 乱金融秩序而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各方权益的保护。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2006 年 8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并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其后,国务院修订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合伙企 业法》 的规定, 合伙企业又分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 因此有限合伙制度的设 置,为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 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 承担有限责任, 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 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 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客观上, 基金管理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保护。同时,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 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证券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这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 益。 合伙制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 合 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当事人称合伙。合伙制和公司制不同,合伙企业通常不是法 人,各合伙人仍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既是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 以都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合伙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有限合伙制对外在 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 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 两类 法律责任截然不现的权益主体: 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 投入绝大部分资金, 但不得 参与经营管理, 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 称为有限合伙人; 另一类合伙人作为 真正的管理者, 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 并要承担无限责任, 称为普通 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 最初诞生于美国, 是美国私募股权投资 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 因为其内部的组织安排、 制度设计、 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更适 应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和选择偏好,从而使其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降风险等独特的优势。 从而在实践中被认为是最优的选择, 在私募股权基金最发达的美国,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 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的资金规模达到整个私募股权基金总规模的 80% 以上,并逐步占据主 流地位。有限合伙制的优势有: 1 、避免了双重征税。合伙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盈利并分配 投资收益时, 每个投资者只需按分配到的份额承担相应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能规避公司制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双重课税问题。 并且,合伙企业享有的这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是不需要备案、 不需要申请的, 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就自动享有的, 比公司制私募基金在 《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下通过备案才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更加直接而有效。 2 、资金可以分次募集,灵活方便,避免了资金闲置。私募基金中,还经常用到 call capital 机制。该机制相当于基金在决定投资企业后,给投资人一个拨付资金的时限,在此时限内, 投资者向基金拨付资金,再由基金向企业进行投资。 3 、有限合伙是人力与资本的完美结合。有限合伙人作为线% 的资金, 但不参与经营管理, 而普通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 只投入 1% 的资金, 主要投入表现为 投资管理团队的专业团队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和精力。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门非常专业、 实践性很强、 挑战性很强的职业, 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很高。 基金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 家通常具有丰富的产业、金融、财务、法律和管理经验,并且与商界、官方、各中介机构具 有广泛的联系,能广泛发现投资项目,并能以敏锐而精确的判断力筛选出成功希望的项目, 还能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使其早日发展壮大,直至成功上市。 4 、有限合伙制的激励机制比较完善。通常,有限合伙人虽然投入 99% 的资金,但只能分 得 80% 左右的利润,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 1% 的资金,但能分得 20% 左右的利润。这能能促使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为基金增值。 而且,合伙协议通常规定普通 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有利于增强对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心。 此 外,基金管理每年还能从已缴纳或已投资的基金中提取 2.5% 左右的管理费, 用作工资、 办 公费用等日常开支。 这在基金设立的招募说明书中早已被明确规定, 并经双方协议确定, 是 透明的。 5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能在有限合伙制下得到妥善的保护。基金一般设立决策委员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多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投资决策, 避免了投资时报草率和 独断。基金存续期通常为 7-10 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并须经合伙人会议多数同意。存续 期满, 必须清盘,把全部本金和盈利分给投资者。 由于每个基金存续期有限,基金管理人要 承受较大的筹资压力,努力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才能每隔 3-5 年不断筹资到新的资金, 组建新的基金, 维护其行业地位, 这能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尽心尽力管好 用好基金。 此外,有限合伙协议一般都规定, 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 必须定期向有限 合伙人披露私募股权投资运营和受资企业经营等有关信息, 使投资者能够对基金运营状况做 出判断,


